⒈ 处以 刑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掌囚》:“及刑 ,告刑于王,奉而适朝士,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 之。”唐 元稹 《叙诗寄乐天书》:“视一境如一室,刑 其下,不啻僕畜,厚加剥夺,名为进奉,其实贡入之数百一焉。”宋 刘筠 《刑法叙略》:“掌囚掌守囚及刑 。”
1.虽然如此的非刑 人称的上是骇人听闻,只是仗 到也都称不上冤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