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的酷刑。先 足,次 腰,后 首,谓之“三 ”。
引《晋书·徐嵩载记》:“方成 怒,三 嵩,漆其首为便器。”《资治通鉴·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》载此事, 胡三省 注云:“三 者, 其足, 其腰, 其颈也。”